社保法律法規 社保法律法規匯編( 二 )


社保法律法規 社保法律法規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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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依據不同 。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的,保險雙方當事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的 。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為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的法規并強制實施 。
3.實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除少數險種外,大多數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實施的規定 。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沒有選擇的余地,而且對無故拒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征收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
4.適用的原則不同 。人身保險是以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關系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于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以及交納的數額,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原則 。而社會保險因其與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相聯系,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 。投保人的交費水平與保障水平的聯系并不緊密,為了體現政府的職責,不管投保人交費多少,給付標準原則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險費,但同樣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 。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 。這一目標可以滿足人們一生中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即生存、發展與享受都可以通過購買人身保險得到保障 。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標是通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
6.保費負擔不同 。交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而且保險費中不僅僅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費用,還包括了保險人的營業與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 。因而,人身保險的收費標準一般較高 。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 。至于各方的負擔比例,則因項目不同、經濟承擔能力不同而各異 。
(轉載自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