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律法規 社保法律法規匯編

【7?8保險公眾宣傳日】
保險知識:
保險有哪些要素,保險有什么特征?(二)
三、保險有哪些特征?
(一)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 。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
(二)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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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 。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于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較終都必須采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
(四)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 。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
(五)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 。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準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
四、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采取強制手段對全體公民或勞動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傷殘、失業和死亡等社會特定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失去生活來源或中斷勞動收入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制度 。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
(一)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共同點
1.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 。人身特有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人身保險存在與發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風險的偶然性和不確走性,則導致了對人身風險保障的需求 。對此,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并無區別 。
2.以人為對象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人的身體或壽命,只不過社會保險的標的是依法定的,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以保險合同限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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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制定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需要準確合理地厘定保險費率,因而編制和使用生命表對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很重要 。
4.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為了使被保險人在遭受人身風險事故后能獲得及時可靠的經濟保障,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都要將收取的保險費建立專門的保險基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資原則進行運用,以確保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 。
(二)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社保法律法規 社保法律法規匯編】1.經營主體不同 。人身保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對此各國保險法都有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而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