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辦理轉讓登記與未辦理轉讓登記
我國目前并無立法要求應收賬款轉讓以及保理業務是否必須辦理轉讓登記,也沒有規定轉讓的優先權以辦理轉讓登記為準 。因此,雖然辦理轉讓登記具有“公示性”,但是所謂的權利沖突的“優先權”應當是一種法定優先權 。即:若無法律明確規定,則無法成立 。所以,辦理轉讓登記的保理商并不具備優先權 。
3、保理合同簽訂順序不同
在保理合同可確定的應收賬款范圍及轉讓時間的前提下,應收賬款轉讓的優先權問題,應該參照《合同法》里面買賣合同一章中關于所有權轉讓的規定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其交付應當是債權的權利憑證,即賣方將賒銷模式下的結算單據提供給保理公司時債權轉移 。那么,此種情況下,誰先取得結算單據誰便享有優先權 。
應收賬款債權存在瑕疵
1、應收賬款合法性及可轉讓性
應收帳款債權自身的合法性,是保理商依法實現應收帳款債權的前提條件,只有應收帳款債權合法有效,保理商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
保理商在確定應收帳款債權的合法性后,即需要對其可轉讓性加以認定 。同時,保理商還應注意應收賬款交易對方的信用情況、應收賬款賬齡及可能性等問題,以免受讓該債權后,面臨交易對方無力償還、債權超過訴訟實效,或因供貨方所供貨物不合格導致交易對方等情況的發生 。
2、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不完整
保理商在與賣方簽訂保理合同時,應確保供貨商已將應收賬款債權完全轉讓 。實際操作中,存在賣方未將***權等保障債權實現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一并轉讓給保理商的情況 。
應收賬款風險防范
(一)盡量采用有追索權的保理約定
保理合同屬無名合同,在排除《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情形后,應根據各方當事人約定確定各自權利義務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在保理期屆滿未足額受償情況下可直接向賣方行使追索權,賣方應依約承擔回購責任 。
有追索權的保理約定可以極大限度地保障保理商的債權得以實現,而若選擇無追索權的保理約定,其債權能否得以實現關鍵在于買方的信用風險 。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賣方是否同意并配合保理商采取各種方式(包括法律手段) 向買方進行催收,是判斷保理商是否需要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前提條件 。
(二)合理利用所有權保留制度,加強債權回收的保障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34條、《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4條的規定,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買賣合同以及動產 。
在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設定目的即在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防止買受人在支付全部價款前,擅自處分標的物,導致出賣人債權難以實現 。因此,可以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形式,當買受人不按約定履行義務、不當使用標的物或者擅自將標的物進行處分,損害出賣人權益的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
在無追索權且無商業***的情況下,保理商只能向買受人一方追索,因此取得所有權保留的擔保顯得更為重要 。當然,除取得所有權保留的擔保之外,保理商還可要求出賣人或買受人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來提高債權回收的保障 。
(三)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審慎選擇保理客戶
制定核實貿易真實性相關操作要點,明確經辦人對貿易真實性審核責任,細化保理管理崗審核要點,確保貿易背景真實合法、相關合同單證齊全有效 。高度關注合同、發票真實性問題,同時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對于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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