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本法律法規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時間( 八 )


第二節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價委托 。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托單(簡稱委托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托契約的委托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托指令的證明文件 。
第四十七條 委托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托單以紅色印制,賣出委托單以藍色印制 。
委托單應記載委托人姓名或名稱,委托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托人簽字 。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托,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托單,當面委托須經委托人確認,電報、書信委托,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 。電話委托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托買賣成交后,委托人應補辦簽章 。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托單前,應驗證委托人的身份證和股冬編碼,并查詢委托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托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托買入資金賣出證券 。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 。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托人帳戶中與委托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托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托時,應在每一委托單上依序注明接收時、分,并依據委托單所載委托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托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單,或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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