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心比心”的研究方法不追求研究者的價值無涉和價值中立 , 相反要求研究者時刻保持一種開放的心理和態度 , 在理性觀察和分析的基礎上 , 用自己的主觀心態去感受研究對象的主觀心態 , 從而實現對于行動者及其社會行動的“客觀性”研究 。 費孝通明確指出 , “將心比心”的觀念“不同于我們今天很多學術研究強調的那種超然置身事外、回避是非的‘價值中立’、‘客觀性’等觀念 , 而是坦誠地承認‘價值判斷’的不可避免性;它不試圖回避、掩蓋一種價值偏好和道德責任 , 而是反過來 , 直接把‘我’和世界的關系公開地‘倫理化’ , 理直氣壯地把探索世界的過程本身解釋為一種‘修身’以達到‘經世濟民’的過程(而不是以旁觀者的姿態“純客觀”、“中立”的“觀察”) , 從‘心’開始 , 通過‘修、齊、治、平’這一層層‘倫’的次序 , 由內向外推廣開去 , 構建每個人心中的世界圖景 。 ”在現實社會中 , 每一個人的“心”都具有主觀性和道德性 , 這種主觀性和道德性會影響我們的行動和交往 , 同樣也會影響到研究者的“客觀”研究 。 假如研究對象在某一場域或事件中經常會持有某種強烈的價值立場和感情 , 進而還會采取一些“極端”的行為 , 但是作為研究者的我們卻不能設身處地的、同情地理解研究對象的心理及其行動 , 相反還是一味強調客觀、理性和價值中立 , 那么這項研究的結果顯然不是“客觀的” 。 舉一個例子 , 假設我們在一列地鐵車廂中突然遇到一個男子歇斯底里般的大哭大叫 , 多數乘客的一般反應可能都會覺得這名男子有問題 , 并對其不妥行為進行批評和指責;但是如果大家知道了這名男子剛剛失去一位至親 , 可能就會表現出截然相反的反應 , 不僅不會對其進行指責 , 而且可能還會上前加以安撫甚至擁抱 。 簡言之 , 所有的社會行動都是一種有意圖的行動 , 要想理解人的社會行動 , 首先需要理解人的觀念和心態 。
如“唐山事件” , 社會學可以將其作為一個社會事實進行涂爾干式的分析 , 但這并不代表“暴力”是其唯一事實 , 因此僅僅將其視為是一個暴力犯罪事件也就并不見得多么“客觀” , 相反其中充滿了研究者自己的“預斷”和“主觀” 。 首先 , 研究者如果只是從暴力事件的角度展開因果分析 , 本身就預設了價值判斷 , 同時也排斥了事件本身存在其他特征的可能性和客觀性 , 對于事件本質的分析結果不可能完全“客觀” , 因此只能算是一種方法上的客觀 。 與此同時 , 因為“唐山事件”是一件被社會熱議的焦點事件 , 研究者越是保持一種所謂科學的、理性的分析 , 就會越顯得是在有意回避是非、置身事外 , 本質上就是一種價值介入 。 其次 , “唐山事件”是在廣大網友的“群情激憤”與“熱搜”下浮出水面 , 并逐漸呈現出更為完整的事件面貌 。 如果研究者不去關注推動事件發生背后的感情和情緒 , 不僅難以把握事件的全貌 , 也無法深入事件的本質 。 涂爾干認為 , 犯罪事件作為一種“病態現象”有其有益的一面 , 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帶來社會創新與社會進步 。 如果一個社會過于堅固 , 人們的情感過于一致 , 反而會阻礙社會創新與社會進步 。 因此 , 應該允許帶著“感情”和“情緒”參與犯罪事件的討論和分析 , 因為它可以讓我們看到差異性與多樣性 , 看到社會進步的空間 。 再者 , 大眾對于“唐山事件”的“情緒”和“看法”是每一個人內心世界的呈現 , 我們不僅要關注這些“情緒”和“看法” , 而且應該將其作為研究對象結合到事件中展開學理分析 , 走進每一個研究對象的內心 , 設身處地地去了解每一個研究對象 , 用一種“將心比心”的方法展開社會學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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