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標題 民法典小標題( 四 )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并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于確定 。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 。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于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 。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 。法國民法典早于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 。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 。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較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對于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 。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 。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 。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 。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制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 。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 。”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 。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制度(長子繼承,以后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 。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 。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 。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 。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制度,開以后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制度之先河 。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 。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 。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 。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 。法典關于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后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 。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 。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 。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 。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