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酒后不開車
就不會構成醉駕?
NO,NO,NO
想法太天真
溧水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
老板明知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道理
卻讓喝了酒的員工開車送自己回家
呃,這波操作簡直
結果呢?
坑了員工又坑了自己
直接造成兩人
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情簡介
今年3月4日晚17時許,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便給孫某打電話讓其開車送他 。孫某稱自己正在飯館吃飯 , 還喝了點酒,戴某便稱見了面再說 。
一個小時后,戴某駕駛紅色小轎車來到孫某住處,自稱家中的事情非常著急 。于是,戴某讓孫某開上半夜 , 下半夜再換戴某開 。當日20時30分許,孫某駕駛小型汽車,經G25長深高速至滬武高速荷葉山服務區時,被執勤交警查獲 。
經血樣抽取鑒定,孫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01.3mg/100mL , 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民警在訊問孫某過程中發現戴某系孫某老板,更令人驚訝的是 , 孫某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7月中旬,孫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認為戴某明知孫某飲酒,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應以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文章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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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醉酒情況下開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戴某在明知孫某當晚飲酒且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仍指使孫某駕駛機動車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與孫某一起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主體。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兩被告人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
法官提醒
個別司機認為只要自己飲酒不開車,把車交給其他飲酒的人開,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戴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在司法實踐中 , 不開車的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主要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
(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駕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交給駕車人駕車的行為 。
車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 。
在此 , 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注意三不要 :
不要向醉酒人員出借車輛
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坑人”老板要求醉酒下屬開車上高速,糊涂下屬居然也敢答應?】轉自:南京溧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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