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寧陵公安局涉嫌挪用取保候審保證金?官方:已介入調查

潮新聞客戶端采訪人員商澤陽
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的市民謝某某向潮新聞采訪人員報料,商丘市寧陵縣公安局涉嫌挪用被告人的取保候審保證金,曾向多部門反映情況,但至今無果 。
7月12日,寧陵縣紀委監委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告訴潮新聞采訪人員,他們已經對此事進行調查,有結果后將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
據謝某某介紹,他曾于2021年7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寧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當天,寧陵縣警方對我進行第一次訊問后,縣公安局對我決定取保候審,并收取了我2萬元的取保候審保證金 。和我同案的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亦是如此,4人共計繳納了8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 。”
2022年5月 , 謝某某代理律師楊衛華在翻閱相關資料時卻意外發現 , 4名犯罪嫌疑人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竟于2021年7月31日上午10點左右,由寧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押金專戶轉入至寧陵縣公安局賬戶,總金額共計8萬元 。

河南寧陵公安局涉嫌挪用取保候審保證金?官方: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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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第八十八條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楊衛華告訴潮新聞采訪人員,寧陵縣公安局這一做法,違反了相關規定 。
此后,謝某某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均沒有任何回應 。但是潮新聞采訪人員注意到,2021年9月13日 , 寧陵縣公安局向謝某某四人下發了《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理由是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傳訊時未及時到案,決定沒收交納的2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 。
“今年3月16日,寧陵縣公安局民警王鑫龍曾開車來到永城市 , 說是要退還我們2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另外三人均同意了,并簽署了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協議 。但我予以拒絕,因為我不認同警方沒收保證金的理由 。”謝某某說道 。
對于寧陵縣公安局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做法 , 謝某某認為是和他在法庭上的指證有關 。“因為今年2月,寧陵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我涉嫌犯尋釁滋事一案,我在庭審中指出,寧陵縣公安局涉嫌存在涉嫌挪用取保候審保證金,該起案件并未當庭宣判,直到4月才正式宣判 。在此期間,寧陵縣公安局退還保證金的行為或許有承認自己存在工作失誤的意思 。”
7月11日下午,潮新聞采訪人員致電寧陵縣公安局,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聽說過此事 。寧陵縣紀委監委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告訴潮新聞采訪人員:“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確不知道相關情況 , 有關于案情方便公開的肯定會對外公開,不便公開的就不會對外說,要保護涉案人員隱私 。”
“取保候審保證金進入保證金專戶后只有兩種去向:一是被告違反取保規定 , 保證金被依法沒收;二是被告取保解除,保證金被依法發還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佀化強告訴潮新聞采訪人員,2021年7月31日時,本案并未發生上述這兩種情形 , 因此8萬保證金本應繼續存留在保證金專戶上 。
【河南寧陵公安局涉嫌挪用取保候審保證金?官方:已介入調查】佀化強認為,從銀行電子回單來看,2021年7月31日 , 8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就被分成4次轉入了寧陵縣公安局自己的賬戶,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8條,涉嫌挪用保證金行為 。“建議上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追責,或由當地檢察機關或監察機關直接介入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