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個不動產證明是什么意思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
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第三如實、及時進行登記 。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記將統一,不動產登記證書,即記載房屋的產權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權信息 。如房屋的建筑面積、土地的分攤使用面積等 。
我國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和登記對抗原則相結合,你依法登記了該不動產則對該不動產享有所有權 。而你這不動產上是附有不動產抵押的,若到期不歸還借款,出借人可聲請拍賣該不動產,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你這證明是個不動產抵押證明 。不動產抵押以登記要見為生效原則 。
擴展資料:
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房地產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替代,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停止發放,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
按照“”的原則,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 。,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資源”的原則,各區縣現有的房地產交易大廳調整為不動產交易登記大廳,房地產登記受理窗口調整為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受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
參考資料來源:不動產登記證明--百度百科
2. 不動產登記證明—其它—不動產權證書號,怎么填寫是規范的 不動產登記證明使用和填寫說明
一、使用說明
不動產登記證明用于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后,登記機構應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內容,填寫本登記證明 。
因本證明對應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發生變更的,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權利人或者申請人應當交回不動產登記證明,登記機構重新核發新的證明 。因本證明對應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注銷的,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權利人或者申請人應當交回該證明,或者由登記機構公告廢止 。
二、填寫說明
(一)登記機構(章)及時間
蓋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專用章 。登記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如:**縣人民政府確定由該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則該縣國土資源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證明加蓋“**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 。
填寫登簿的時間,格式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二)編號
即印制證明的流水號,一般為11位 。前2位為省份代碼,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內蒙古15、遼寧21、吉林22、黑龍江23、上海31、江蘇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東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廣東44、廣西45、海南46、重慶50、四川51、貴州52、云南53、西藏54、陜西61、甘肅62、青海63、寧夏64、新疆65 。國家10,用于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登記發證 。后9位為證明印制的順序碼,碼值為000000001~999999999 。
(三)不動產登記證明號: A ( B ) C 不動產證明第 D 號 “A”處填寫登記機構所在省區市的簡稱 。“B”處填寫登記年度 。“C”處一般填寫登記機構所在市縣的全稱,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簡稱,但應確保在省級范圍內不出現重名;“D”處是年度發證的順序號,一般為7位,碼值為0000001~9999999 。如蘇(2015)徐州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001號、蘇(2015)睢寧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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