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業賄賂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進行了重新界定 ,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 ,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2)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 , 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 。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 。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 , 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 , 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商業賄賂行為與附贈行為的區分商業賄賂行為定性
王宗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商業賄賂行為概述及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 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一種歷史悠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 , 這種行為都存在 。這種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增加了社會的拜金主義,是社會的腐蝕劑之一,同時,該行為也嚴重地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所以,各國的法律都對此種行為予以制止 。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主要為:第一,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經營者,可以是商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既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接受者 。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交易的雙方均可以成為主體,主體的范圍非常廣泛;第二,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接受經營性服務 。這種目的使商業賄賂行為與其他賄賂行為相區別 。其他賄賂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其他目的;第三,商業賄賂的對象為交易對方或者交易的經辦人或者對交易有影響的人 , 也包括單位 。商業賄賂可以是給交易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也可以是給經辦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還可以是給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問題;第五,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 。財物手段是指直接給對方財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給對方財物,而是給對方某種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 。
商業賄賂行為的具體表現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接受經營性服務,采用財物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經營者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其他手段,根據國家工商局的《暫行規定》,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為;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折扣的行為;接受折扣不如實入賬的行為;經營者給付對方傭金不明示、如實入賬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傭金不如實入賬的行為;經營者違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行為;其他商業賄賂行為 。
商業賄賂行為與有關行為的區別
一、商業賄賂行為與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的行為 。作為回扣,是經營者一方給付的,是從商品的價款中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這里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 , 還包括其他形式 。經營者給付回扣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
筆者認為,回扣不一定均屬非法,非法的回扣 ,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回扣只是“暗中賬外”給與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為 , 明示的如實入賬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 , 當然也就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以,是明示入賬還是暗中賬外給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區分合法或者非法、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
二、商業賄賂與折扣
折扣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在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時,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 。折扣只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即經營者之間,不發生在代理人、經辦人之間,也不發生在其他主體之間,這是折扣與回扣和傭金的重要區別之一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允許交易的雙方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與對方折扣,由此可見 , 正當的競爭行為是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 。這種行為也是合法的行為,接受折扣的經營者也要如實入賬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不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經營者沒有如實入賬的行為 。
三、商業賄賂與傭金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傭金是給付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因為中間人為促成交易付出了勞務,傭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 , 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區別 。接受傭金的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筆者認為,給付傭金的應當明示,并且入賬,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給付傭金的 , 如果不明示入賬,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接受傭金的不如實入賬 , 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
四、商業賄賂與附贈
對于附贈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附贈行為是經常出現的,這種行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變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許多國家對附贈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如果附贈過度,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工商局規定允許在符合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按照商業管理贈送一些小額禮品作為一種符合商業慣例的促銷手段可以允許,但數額不能過多 。
商業交易中附贈行為的定性及其法律后果
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 朱寧
在市場經濟競爭中,企業為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會采用各種各樣的市場推廣及促銷手段,附贈是企業普遍采用的促銷手法之一 。那么,附贈行為是否合法?企業在進行市場行為時,應注意合法的競爭行為與違規行為的界限,避免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
一、要正確區分正當的促銷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界限,必須要了解附贈行為的法律特征 。
首先,所謂附贈,就是指在商業交易中,經營者向對方單位或個人附帶地、無償地贈與一定數量的現金和實物的行為 。
其次,附贈行為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交易關系,一是贈與關系 。交易關系是主關系,贈與關系是從關系 。贈與的目的是使主交易更具誘惑力 , 從而達成交易 。
第三 , 附贈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與其交易對象 , 即客戶 。客戶分為對方經營者和普通消費者兩類 。因此 , 根據交易對象性質的不同 , 附贈分為經營者對另一經營者的附贈和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兩種 。
第四、附贈行為是公開進行的 。附贈作為一種商業交易的條件 , 贈品是向不特定的所有的交易對象提供的 , 只要與該經營者達成交易,該經營者即將贈品公開的給予任何一個交易對象 。附贈行為更具有多樣性的特點 。附贈的贈品可以是與所購物品相同的商品,也可以是不相關的商品 。例如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買十送一"或者購買微波爐送飯煲、購買真空煲送廚具等 。經營者會根據商品的自身特點,作出不同的附贈行為 。
二、正當的促銷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的商業賄賂的界定 。
首先,可以通過商業交易的主體確定附贈行為的性質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 。因此,實施附贈行為的主體應為經營者,非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附贈 。
其次,應注意附贈對象的二元性 。前文說過,根據交易對象性質的不同,附贈分為經營者對另一經營者的附贈和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兩種 。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 , 法律只對經營者之間的附贈進行了規范,而對經營者對普通的消費者的附贈,則沒有進行法律上的限制 。因此,若附贈行為的對象也是經營者,則構成商業賄賂,若對于普通的消費者進行附贈,則不構成商業賄賂 。
第三,贈送小額廣告禮品是商業慣例,是合法行為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不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贈送小額廣告禮品與附贈的主要區別在于 , 贈送小額廣告禮品是廣告行為,是以宣傳商品為目的;而附贈實質上是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以財物等利誘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第四、在交易過程中贈送商品的附件或者備用件,不屬于附贈 。這是因為 , 贈送商品的附件或備用件是為了商品設備保養的需要,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商品的使用性能,而不在于讓利引誘,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 。
第五、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中,有部分經營者并未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 , 但相當部分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往往發生于這些非法經營的企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就是說雖然非法經營未經合法登記注冊,只要其實際上從事了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管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還是個人,都是經營者 。且非法經營行為必定影響合法經營者正常的商業交易機會,對合法經營者來說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以,無證照的非法經營者只要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 , 并應從重處罰 。
三、附贈行為的法律后果 。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沒有直接規定附贈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明確規定了附贈視為商業賄賂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附贈行為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附贈行為作出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經營者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根據情節處以人民幣一萬至二十萬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
參考資料:法制網 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研究所
屬于商業賄賂的行為有哪些1.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經營者,可以是商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既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接受者 。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交易的雙方均可以成為主體 , 主體的范圍非常廣泛
2.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接受經營性服務 。這種目的使商業賄賂行為與其他賄賂行為相區別 。其他賄賂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其他目的
3.商業賄賂的對象為交易對方或者交易的經辦人或者對交易有影響的人,也包括單位 。商業賄賂可以是給交易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給經辦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還可以是給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問題;
5.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 。財物手段是指直接給對方財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給對方財物,而是給對方某種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 。
什么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 , 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行為首先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是因為,倘若經營者不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等參與競爭 , 而是通過賄賂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那么必然違背競爭原則 , 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構成不正當競爭 。
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三:(1)主體是經營者,賭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 。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 。法人也不限于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 。(3)手段有兩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當然,商業賄賂與其他賄賂都屬于賄賂的范疇,觸犯刑律的都要給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責任上是不同的,商業賄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 , 其他賄賂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
商業賄賂怎么界定/商業賄賂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 , 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 , 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商業賄賂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 。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 ,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
其三 , 客觀上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 。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 。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
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采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 。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 , 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
可見 , 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傭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 。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刑法》的懲罰 。
商業賄賂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業賄賂行為_商業賄賂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 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一種歷史悠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這種行為都存在 。這種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增加了社會的拜金主義,是社會的腐蝕劑之一,同時,該行為也嚴重地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的法律都對此種行為予以制止 。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沒有直接規定附贈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明確規定了附贈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 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附贈行為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的規定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附贈行為作出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經營者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根據情節處以人民幣一萬至二十萬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
- 商業運營管理_重慶蛋二三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樣?
- 商業計劃書范本_商業計劃書中財務計劃范本
- 商業計劃書范文_餐飲企劃書范文
- 商業街招商_商業街招商,需要品牌授權書!而我想開沒有品牌的...
- 商業租房合同范本_商業地產寫字樓、商鋪租賃合同標準范本
-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_商業秘密應當包含秘密性,幾個構成要件
- 商業活動策劃書格式_大學生創新創業策劃書怎么寫
- 商業匯票是什么_商業匯票分類有幾種?分別是什么?
- 經典重譯 商業模式新生代_商業模式新生代pdf是2016年出的封面是黑...
- 商業廣告語_廣告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