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_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 。
具體來看: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 , 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 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 , 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
《物權法》中規定:
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 , 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
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
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 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 , 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 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 。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可以永久轉讓嗎村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轉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包、互換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
土地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幾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 。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 , 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

土地使用權轉讓_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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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1、作價出資(入股)
是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 , 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目前,采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 。
2、授權經營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 。
3、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
4、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
【土地使用權轉讓_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5、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
6、出讓
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
7、租賃
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 , 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擴展資料: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后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由于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 , 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 。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 , 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 。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 。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并辦理登記手續 。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_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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