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的英譯:為西方認識當時古代中國法律提供了條件
西方人很早就開始關注中國法律。元代馬可·波羅所撰的《馬可·波羅行紀》已有許多有關中國法制狀況的描述。公元17、18世紀,耶穌會士來華,他們將在華見聞編纂成書,其中一些書籍涉及中國的司法制度,如利瑪竇的《利瑪竇中國札記》、曾德昭的《中華大帝國志》等。啟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魁奈、伏爾泰等都是通過閱讀耶穌會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國法律的。但是,耶穌會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穌會士或是由于對中國法律體系及其傳承缺乏了解,或是由于個人認識理解問題,他們的表述有時不是很準確,甚至謬誤。1810年英國人托馬斯·斯當東將《大清律例》翻譯為英文并在倫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見到了完整的中國法典,對中國具體的法律條款有了直觀的認識。以此為起點,西方人對中國法律的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1792年,英國政府派馬戛爾尼使節團訪華,倫納德·斯當東(Sir George Leonard Staunton,托馬斯·斯當東之父)被任命為使節團書記,時年11歲的托馬斯·斯當東作為見習侍童,一同前往中國。已經掌握四種語言的托馬斯·斯當東在去往北京的船上學會了中文。1797年,他進入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后因新生獎勵分配不公,父親讓其退學。1798年,他獲得東印度公司提供的廣州英國商館的中國文書一職,1808年任商館翻譯。1800年,托馬斯·斯當東到達廣州不久,“樸維頓號”(又譯“天佑號”)事件發生,當時的英國水手向中國漁民開槍,打傷一人,另一人落水而亡。清政府要求英方徹查此事,并交出兇手。英國方面則提出請求,希望英方官員出席案件審理——此事被后世視為影響此后中國近代歷史百年的領事裁判權問題的開端。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東印度公司駐廣州商館主席霍爾發現,中國政府處理該案件時依據的是《大清律例》,便希望英國人也能獲取一份當時中國印行的法律條文,但是,兩廣總督吉慶不愿意把相關條文交給英國人,只從中摘錄了6條,印制了100份。于是,霍爾就請托馬斯·斯當東將這6條翻譯成英文。這六條條文分別是:(1)疑竊殺人,即照斗殺論,擬絞。(2)將鳥槍施放殺人者,以故殺論,斬;殺(傷)人者,充軍。(3)罪人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殺之,以斗殺論,絞。(4)誣良為竊,除實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從,充軍。(5)誤傷人者,以斗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坐罪。(6)酗酒生事者,該發遣者,具發煙瘴地方為奴。或許,正是這樣一項翻譯任務,引起了托馬斯·斯當東學習中國法律、翻譯《大清律例》的興趣。他認為,英國人之所以在與清王朝進行商業貿易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主要是因為“對中國法律的精神就存在錯誤的或不完善的認識”。為全面了解中國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間出現沖突時,更好地維護本國利益,托馬斯·斯當東設法找到了兩個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經過比較后,他開始著手翻譯《大清律例》全本。1808年,他在返回英格蘭的船上完成了法典的翻譯。回到英國后,書商卡德爾和戴維斯以500英鎊的價格購得了此書的版權。此后,托馬斯·斯當東在《大清律例》一書的譯者序和附錄文件上花費了很長的時間,直到1810年3月《大清律例》(Ta Tsing Leu Lee)才正式在倫敦出版。這是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事件,標志著中國法形象在西方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西方人終于能夠通過譯文,直接閱讀中國的法律條文了”。
托馬斯·斯當東英譯《大清律例》采用的底本是乾隆五年頒行的。他將《大清律例》的436條律文全部譯出作為正文,英譯本附錄包含了少量翻譯的例文以及一些相關的諭旨。全書分為序言、目錄、正文前引文、正文、勘誤表、出版社書目六個部分。正文部分,托馬斯·斯當東將其分為七部分,與《大清律例》的結構相對照,分別是名例律(General Law)、吏律(Fiscal Law)、戶律(Civil Law)、禮律(Ritual Law)、兵律(Military Law)、刑律(Criminal Law)、工律(Law relative to Public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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