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托馬斯·斯當東翻譯的《大清律例》,只是將乾隆五年本中的436條律文進行了翻譯,而另外的1042條例文則沒有全面的翻譯。對此,他解釋說:“請允許譯者自由地對原本進行刪節,同時努力做到安排更為系統,風格更令人愉快,所用措辭更為和諧。”托馬斯·斯當東認為,這種刪減是很必要的,如若將《大清律例》全部內容翻譯,會顯得中國法律過于煩瑣無序,刪減后讀者可以輕松地了解中國法律的基本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托馬斯·斯當東對翻譯例文的安排非常巧妙,“這些條例并未如原版那樣編入律文,而是集中開列于附錄。因其量少,尤其矚目”。此外,還自主添加了一些皇帝諭令和京城邸報等內容。對于清朝皇帝的諭令,托馬斯·斯當東認為,其內容雖未被收入《大清律例》,但是與律條有著相同的效果。為了避免中英互譯中可能出現的理解偏差,托馬斯·斯當東在英譯本的《大清律例》中還加入了小注,這些小注主要是起到疏通和闡明的作用,多夾于律文或者例條相應的行文之間。最后,他在所有的律條前面都加上了羅馬序數以進行編號,而且將《大清律例》中原律文所附例文的數目都標注在律文后面。“這一細節彌補了中國傳統法典編纂技術的缺陷,即不注重條文序號。”可以說,托馬斯·斯當東的這種做法調和了中西方的閱讀習慣,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傳播提供了便利;不過,托馬斯·斯當東行動的主要目的是使當時在華英人迅速掌握清朝法律,以維護在華利益,并加深歐洲對清王朝法律、社會的了解。出于如此翻譯目的和策略作用下完成的譯本,的確便于西方讀者的接受,卻無法準確地還原文意,導致大量失真、失實情形的出現,進而使兩種不同法律制度間的通約在此意義上也無法實現。
《大清律例》英譯本的價值與影響
托馬斯·斯當東認為,《大清律例》是中國第一流的書,而西方傳教士沒有給予充分關注,法律著作極少翻譯,《大清律例》的英譯也算是彌補了法律翻譯的一個缺憾。
《大清律例》英譯本出版后在英國社會受到了很高的重視。英國很多重要媒體如《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每月評論》(Monthly review)、《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等都報道了斯當東翻譯《大清律例》一事,有些作了相關評論。《愛丁堡評論》評價道:“盡管英國同中國偉大的通商關系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這部著作還是第一次被直接譯為我們文字……現在肯定沒有任何文獻能像他們法律本身這樣使我們能夠可靠地了解一個國家的狀況和特點。”不僅如此,該書的法語版、意大利語版均在兩年后從英文版轉譯出版(1812)。各國都在翻譯《大清律例》的事實,證明了清王朝的律法成為當時歐洲的普遍性訴求。再后來,《大清律例》西班牙語版(1862)也問世。此后,1876、1924年,法國人又重新出過新的法譯本。
值得注意的是,《大清律例》出版后,托馬斯·斯當東因熟諳中國法律,成為當時英國公認的“熟知中國人精神的專家”,并在國會具有了影響力。1833年時任英國國會議員的托馬斯·斯當東以所謂中國法律落后為依據,向國會提出一項議案:要求英國政府在華設立法院,以便審理在華英國人的案件。這項議案獲得通過。英國議會據此制定法令,單方面規定英國駐華領事有權審理與英國臣民有關的案件。鴉片戰爭后英國占領香港,英當局意識到以《大清律例》作為司法裁判依據有利于其穩固在香港的殖民統治。當時英人參考使用的《大清律例》即是托馬斯·斯當東翻譯的《大清律例》英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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