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法問】
_原題:公司支付的崗前培訓費 , 我離職時要賠嗎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黃洪濤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0年5月15日 , 我與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 任初級早教老師 。 我們同一批新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 , 約定公司對我們進行為期18天的定向培訓 , 項目為職前培訓 , 培訓內容為公司背景、業務;課程體系、課程優勢;銷售技巧及電話銷售技巧等 。 同時約定如果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1.5年 , 新員工應賠償全部培訓費用 。 公司分別于2020年5月、7月安排新員工培訓 , 為我負擔培訓費、住宿費4900余元 。 同年9月 , 我因個人原因辭職 , 公司要求我賠償培訓費 。
請問 , 這種情況下 , 我該賠嗎?
江蘇南通 小邱
為您釋疑
小邱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為完成專項培訓(即專業技術培訓) ,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約定由違約勞動者承擔培訓費 。 而根據《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 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培訓的費用 , 由企業承擔 。
職業教育培訓與專項培訓在培訓內容的專業性、培訓對象的專門性等方面存在區別 。 單位將職業教育培訓混同于專業技術培訓 , 是違反規定轉嫁責任的行為 , 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權利 。
您與公司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屬于“職前培訓” , 性質為職業教育培訓 , 是公司應盡的法定義務 。 公司通過約定形式將職業教育培訓費用轉嫁給您 , 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 該約定無效 。
用人單位不得通過不合理約定 , 附條件履行職業教育培訓的義務 , 限制或者剝奪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 單位混淆專業技術培訓與一般職業教育培訓 , 向勞動者轉嫁培訓費用 , 不應獲得支持 。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 張尤
【教育培訓|公司支付的崗前培訓費,我離職時要賠嗎】責任編輯: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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