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協議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

婚姻像一座圍城 , 城外的人想進去 , 城里的人想出來 。想出來的人們或因為急于出來忘記權衡利弊,或為了體面分手寧愿“吃虧”,或出于其他考慮,最終簽署了“不平等”的協議 。
可在協議簽署之后 , 一方意圖反悔的情況時常有之,此時欲反悔一方的想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簽署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協議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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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 ,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簽署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協議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可見 , 離婚協議與一般協議不同 , 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即需以雙方離婚為生效條件 。所以如果雙方沒有離婚,即使簽署了離婚協議,該協議也是未生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如果雙方已經簽署協議并完成離婚登記手續 , 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但也存在特殊情況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01 案 例
一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如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可請求依法撤銷協議
原告與被告于1998年1月1日登記結婚,2013年4月共同購買新房 。在新房買賣過程中,被告以雙方若離婚,由其獨自購買新房可以少交稅費為由,要求原告與其辦理離婚手續,待新房產權下來后再復婚 , 房產登記在兩人及孩子名下 。原告因信任被告,未持異議 。
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登記離婚,當時雙方對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婚后生育兒子黃丙,與女方共同生活至獨立生活為止,在此期間 , 兒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全部由女方承擔 。婚后共同財產: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產權房1套歸女方所有……” 。
2013年9月20日,被告獨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 。2014年7月 , 原、被告因故產生糾紛,被告即以已與原告離婚為由離家出走,并揚言將原告趕出新房 , 原告遂提出本案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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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雙方出售原有房屋、合全家之力以被告個人名義購置新房,以及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原、被告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共同裝修房屋,償付貸款等情形 , 難以解釋原、被告在2013年6月20日達成的《離婚協議》 , 是原、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