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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錦州 , 男子在魚塘釣魚時 , 被魚塘上面的高壓線電擊身亡 。 事發后 , 家屬告上法院 , 索賠74萬 。
25歲男子張某 , 與其他年輕人的愛好 , 有一點不一樣 , 他酷愛釣魚 , 也是他唯一的愛好 , 平時只要一有空 , 就會帶上工具到魚塘釣魚 。
去年8月4日上午 , 張某準備扔魚桿到魚塘時 , 因用力過猛 , 魚線不小心觸碰到上空的330萬伏高壓線 , 被電壓擊中后 , 張某當場死亡 。
事后張某父母認為 , 事發地高壓線沒有設立警示牌 , 也沒設專人制止釣魚 , 才導致張某
被高壓線電死的 , 高壓線所屬的電力公司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因此張某父母將電力公司 , 告上法庭 , 索賠74萬元 。
在法庭上 , 電力公司辯解說 , 事發地點的高壓線設立已久 , 張某是成年人 , 其應當知道在高壓線底下釣魚的危險性 , 而其卻仍然為之 , 屬于自甘風險行為 , 因此張某需為自己的行為 , 承擔全部責任 。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1、依據《民法典》規定 , 年滿18周歲以上的人 ,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對事物應當有足夠的認知、判斷能力 。
本案中 , 25歲的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其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 應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 若因為其自身未能盡到注意義務 , 其應對自身死亡 , 承擔主要責任 。
2、根據《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 ,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等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 , 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害的 , 經營者不用承擔責任;因被侵權人自身重大過失 , 造成損害的 , 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
具體到本案中 , 由于電力公司不能舉證其身并無過錯 , 根據舉證原則 , 因電力公司不能舉證 , 其需為此承擔不能能舉證的不利后果 , 因此電力公司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
綜上 , 一審法院判決 , 張某自身承擔90%的責任 , 電力公司承擔10%(賠償7.4萬元)的責任 。
一審宣判后 , 張某家屬不服提出上訴 。 二審法院 , 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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