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帶|傷不起的職場人,工作壓力太大,出現精神疾病能認定工傷嗎?

經濟帶|傷不起的職場人,工作壓力太大,出現精神疾病能認定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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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帶|傷不起的職場人,工作壓力太大,出現精神疾病能認定工傷嗎?】引言
壓力下的職場人不光有生理上的健康問題 , 飲食不規律 , 吃出腸胃炎 , 甚至有人罹患胃癌 。 很多人也有精神健康方面的隱患 。 有的職場人戲稱每周例會前會失眠 , 開完會 , 挨完罵像領了金庸先生筆下說的三尸腦神丹的解藥一樣 , 能安穩的度過一周 , 直到下一次例會 。 實際上精神健康給人帶來的困擾一點都不比生理健康小 , 有的時候甚至更加折磨人 。 那么在高強度職場壓力下罹患精神疾病 , 能否算工傷呢?
案例簡述
江某是北京市海淀區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工程師 。 在入職一年后 , 罹患嚴重的重度抑郁癥并伴發精神分裂等癥狀 , 公司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合同 。 北醫六院和安定醫院兩家權威的醫院也出具了江某目前患有重度抑郁癥并伴發精神分裂的醫療診斷證明 。 江某父親代江某向海淀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 。 隨后海淀區人社局向其告知其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情形 。 不予認定 。 江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 市人社局維持了原行政行為 。 江某認為公司調動其工作地點 , 強迫加班 , 限制其休息 , 他在工作時間 , 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才不幸罹患該精神疾病 。 遂提起行政訴訟 。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裁判主旨及法律解讀
本案中 , 相關醫學證明書載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等病癥 , 但目前并未有證據表明原告上述病癥系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而導致 , 亦未有證據證明其病癥屬職業病 。 因此 , 被告認定原告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的規定 , 且不符合《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工傷(視同工傷)的認定情形 , 并由此作出告知書 , 其行為認定事實清楚 , 證據充分 , 程序合法 , 適用法規適當 。 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綜上 ,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4)項的規定判決 , 駁回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
實務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等各方面的不斷發展 , 就業困難和工作壓力等社會現實問題亦不斷增加 , 導致抑郁癥等精神疾病的患病人數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 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在于 , 江某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疾病能否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 。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只有符合條件的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這兩類情況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 即只有符合以下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 ,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 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 制定本條例 。
一是江某不符合事故傷害的要件 。 本案原告江某在工傷認定申請中雖然提到 , 由于在工作地點連續工作時間太長 , 致使其無法入睡 , 處于失眠狀態 , 后經醫院診斷為重度抑郁病伴發精神病等癥狀、妄想狀態、精神分裂癥 。 江某的疾病并非由事故導致 , 而是長期工作壓力導致 。
二是江某不屬于患職業病的情形 。 目前 , 并未有相關法律將精神類疾病納入到職業病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