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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開庭的具體時間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 , 可以提起上訴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起訴一般多久開庭】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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