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 , 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 , 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 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撤銷案件的條件是什么】(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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