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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分析怎么寫案例分析報告
報告概述:本報告在對選擇凡恩戌燈罩公司進行創業面臨的關鍵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后,分別針對創業戰略方案的三大方面提出了兩個方案,并對每一個方案的優缺點進行了評價,最后總結出一個最優方案,闡述了最優方案所需的資源和可能遇到的一些問題及解決方法 。
1. 選擇凡恩戌燈罩公司進行創業面臨的關鍵問題
1.1公司背景簡介
凡恩戌燈罩公司是市場上一家優質人造纖維、乙酸纖維和硬背面燈罩得制造商 。它的原材料不僅多樣化,而且式樣、外形和顏色也各有不同 。他的所有燈罩都是根據顧客訂單定制的 。公司的客戶包括百貨商店,獨立的燈具和燈罩銷售商,公司的銷售額的80%來自于中西部顧客 。“凡恩戌”——公司的品牌在燈罩行業倍受尊重 。因為公司的具有生產高質量的產品良好的聲譽 。
1.2凡恩戌燈罩公司的可收購性
1.2.1凡恩戌燈罩公司的行業地位
美國的燈罩行業年銷售額為7000萬美元,由34家制造商分攤 。制造商一般都是超過25年行業歷史的家族企業 。燈罩的行業時季節性的 。夏天是淡季,銷售旺季是在各種假日前 。燈罩制造商分為四大類:燈具制造公司、獨立燈罩制造商、中低質量的燈罩制造商和優質燈罩制造商 。凡恩戌燈罩公司屬于最后一類 。由于運輸成本相當高 , 該行業的競爭是地區性的 。公司所在地區只有一個最接近它的競爭對手——西爾克,一家具有60年歷史的燈罩公司,其年銷售額達到200萬美元 。
1.2.2 凡恩戌燈罩公司的客戶情況
作為優質燈罩的制造商 , 凡恩戌燈罩公司有著穩定而忠誠的客戶基礎 。它的年銷售額的60%以上都是由銷售到高級百貨商店的產品創造的 。凡恩戌燈罩公司總共有65個大客戶,其中45個客戶占到總銷售額的80% 。和中低價燈罩的客戶不同,凡恩戌燈罩公司的客戶在做購買決策時考慮的不僅僅是價格 。這些客戶把產品質量和產品交付看的和價格一樣重要 。因此,凡恩戌燈罩公司50多年的無瑕疵產品和服務為公司建立了很高的聲譽,并形成了十分忠誠的客戶基礎 。
1.2.3凡恩戌燈罩公司盈利能力和潛力
凡恩戌燈罩公司憑借良好的產品質量和極高的聲譽,公司有比較好的盈利能力 。我們最看重的是凡恩戌燈罩公司有很好的發展潛力 。因為公司的基礎很好 , 雖然銷售率在下降,那是由于公司本身消極的態度,但是在短期內對公司的影響不大,而且通過對公司的重組改造,從長期來看,公司會有很好的發展潛力和盈利前景 。
1.2.4凡恩戌燈罩公司的管理層和員工狀況
凡恩戌燈罩公司的管理層包括辦事事經理和生產主管 。這兩個管理人員都是長期在凡恩戌燈罩公司工作,對公司的各種情況很熟悉 。從公司現在良好的運行情況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層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 。唯一不足的地方就是要加強其營銷管理,可以考慮高薪引進營銷管理人員,最好是在燈罩行業長期工作過的,有廣泛良好的客戶關系網 。
凡恩戌燈罩公司的一般員工有16名 。這些員工認為凡恩戌燈罩公司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公司,主要因為公司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很不錯 。公司現在考慮的是如何留住這些員工,這些員工經驗豐富而且熱愛和專注自己的工作,這是很重要的,因為這是公司無瑕疵產品和服務和最好保證 。
2 創業戰略性方案簡述
凡恩戌燈罩公司開出了800000美元的公司總價 , 但斯蒂夫可議價讓凡恩戌家族接受745000美元的總價 。通過上述對公司行業地位和前景、盈利能力和潛力的分析 。我們認為由有以下方案可供選擇:
2.1收購資金來源方案
方案一
在總價中,斯蒂夫和米氏爾用支票付75000美元 , 自己投資50000美元作為起始點 。其他資金來源如下:第一,凡恩戌燈罩公司有些資產可以作為抵押品抵押以得到一項小企業管理機構提供的貸款 。如果銀行同意給斯蒂夫貸款,那么美國政府就可以對至多85%的貸款提供代保 。這樣,政府可以承擔一定的風險,因而可大大降低貸款利息的成本 。第二 , 斯蒂夫可從某些州和某些為投資本地企業而當地貸款項目來獲得其他債務融資 。芝加哥就有這樣一個項目,斯蒂夫有希望籌集到100000美元 。另外50000美元有可能從伊利諾州的貸款項目中獲得 。第三,采取某種形式股權融資的方法 , 讓每個貸款人在沒有資產抵押的情況下,占有一定的股權,確保可得到分紅 。第四,成為mesbic(少數民族小企業投資公司),這樣斯蒂夫能夠通過政府擔保從個人或商業銀行籌集到四倍于他們股權資本的貸款 。
通過上述方法的到資金,由于資金來源信度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避投資風險 。但是,也正是因為資金來源多樣化,斯蒂夫在進行公司管理決策時,考慮到客觀實際因素,有可能受到決策限制而不敢創新 。
方案二
在總價中,斯蒂夫和米氏爾用支票付75000美元,自己投資50000美元作為起始點 。剩余資金來源可如下考慮:利用美國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 , 通過對企業發展的全面考察,做出詳細的企業發展報告,以此作為申請風險基金的依據,向某些提供風險基金的投資企業申請貸款項目來獲得風險資金,作為收購凡恩戌燈罩公司的資金來源 。而避免多渠道獲得資金 。
這種方案投資風險高,適用于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 。而通過分析,我們認為凡恩戌燈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于風險投資,此方案也可行 。
2.2機構重組方案
方案一
雖然斯蒂夫和米氏爾將成為公司的高層管理者,但他們對燈罩行業并沒有深刻理解,所以在管理決策時會遇到一定困難,但為了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可考慮如下做法:考察公司員工的忠誠度,對他們進行篩選,保留一部分忠誠度高的員工,即對公司進行“部分換血” 。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公司中建立一定的威信,還可以保證盈利 。
方案二
斯蒂夫在接管凡恩戌燈罩公司后,為了在決策時使得命令、計劃等順利貫徹,做到對公司的完全接管,他也可以對公司進行“全部換血” 。無論是管理層人員,還是從事各種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全部從外界重新招聘 。這樣,可以保證對人力資源的了解,便于對人員的管理 , 但在一定時期內,將要影響公司的營業,甚至會出現虧本現象 。
2.3創業發展戰略方案
方案一: 破釜沉舟,全力以赴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斯蒂夫和米氏爾的志向遠大,雄心勃勃,而且他們非常專注,并格外勤奮努力的進行對凡恩戌燈罩公司的收購 。全力以赴的機會一般說來,只有一次,創業者需要的是刻不容緩,必須集中人力、物力、財力 。凡恩戌燈罩公司的燈罩在質量上占有優勢,但是公司的營銷渠道不夠完善,1983-1986年的銷售增長率只有1.3%,如果按著個趨勢發展下去,公司的市場份額會逐步下降 。所以很有必要對公司的營銷渠道和營銷人員進行重組 。營銷渠道的重組對于公司創業有著很重要的意義:1.對于融資的影響,雖然公司有很好的產品和品牌效應,但是風險投資公司(還包括各種融資機構)也會注意到凡恩戌燈罩公司的銷售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所以只有重組其營銷渠道,給融資機構一個很有說服力融資申請報告,才能順利的獲得所需的資金 。2.由于現在公司所有者對營銷的消極態度和一些老客戶對公司所有權變更所帶來的營銷政策變化的擔心和憂慮,所以從公司長遠利益考慮,要建立一套以客戶需要為導向的客戶關系管理機制 。利用公司產品良好的質量和品牌優勢,把其營銷渠道建立成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一部分,對公司進行“二次創業” 。
這個方案可能會在短期內有明顯的效益,而且有比較大的投資風險和營銷風險,但是對于公司長遠的發展有很好的盈利前景 。
方案二:以不變應萬變
考慮到斯蒂夫和米氏爾對于燈罩行業不夠了解,在短期內無法做出完善的公司長遠發展計劃,所以在收購公司后 , 不改變公司的業務主向、管理層和營銷渠道 。對公司的主營業務進行加強,這是進行創業的關鍵,由于管理層的忠誠度很高 , 為了保持公司過渡期的穩定,盡量降低風險 , 對管理層的人員不做變動 。對于營銷,應加強于老客戶的聯系,穩定和他們的合作關系,表明公司對他們的重視不會因為所有權的改變而削弱 。
這個方案就是突出一個詞“穩定” 。在短期內對公司的影響不是很大 。但是公司長期發展來說,缺乏前進的動力 。在美國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容易被對手擊跨 。
3. 最終選擇的方案
從分析中,我們最終的選擇方案為收購資金來源方案、機構重組方案和創業發展戰略方案的每個第一個方案 。
3.1選擇的原因
我們選擇收購資金來源方案一是因為:多渠道融資可以降低融資風險,而且國家貸款的利息比較低,雖然相對于第二種方案來說,公司決策是要考慮多個投資商的利益問題,這會對決策效果產生影響 , 而且融資的手續麻煩,但是比風險投資所收的壓力比較?。?綜合考慮還是方案一最優 。
我們選擇收購機構重組方案一是因為:雖然第二個方案可以建立自己的威信,讓自己的計劃和決策順利得到貫徹,但是人員變動太大會對剩下員工的心理留下陰影,尤其是在公司剛剛更換所有人時 , 員工對自己的前途是很敏感的 。而第一方案是從行業競爭的角度出發,留下人才的成本遠小于招聘新員工的成本 。而且公司的員工是一支經驗豐富且專注工作的勞動隊伍 , 對公司以后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
我們選擇創業發展戰略方案一是因為選擇這個公司創業是經過多方比較看重其長遠發展的潛力 。相對于第二個方案來說,雖然短期利益會受影響 , 但是從長期來說,完善公司的營銷渠道,開發新客戶是公司發展的關鍵 。
3.2創業所需的資源
充足的流動資金,經驗豐富的營銷人員,開發更多的燈具制造商代表
3.3可能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從公司內部來說 , 由于競爭激烈 , 在公司的過渡期里,員工的心理可能會產生變化,其競爭對手會挖墻腳,而且新員工與老員工有一段磨合期,會對生產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公司外部來說,由于所有權的變更,重大的客戶可能會對產品質量和服務產生信任危機 。造成公司銷售額和利潤的下降 。
對于公司內部問題 , 公司管理層要對員工進行安撫,穩定員工的心理波動,對員工加強培訓 , 進行人性化管理 。對于公司外部問題,公司要加強與重要客戶的聯系,要讓客戶相信:公司產品質量和服務以及對他們的重視是始終不會改變的 。
參考文獻:
1. 【美】杰弗里.蒂蒙斯著 , 周偉民、田穎枝譯 “創業學譯叢” , 第1-5冊,華夏出版社出版,《創業者》『凡恩戌燈罩公司』案例,第59-76頁 。
2. 陳德智,《創業戰略選擇》,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2年12月
3. [美] 唐納德.薩爾,《應對創業挑戰的策略》,國外社會科學文摘2003年1月
4. 相關互聯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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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案例分析報告怎么寫?這個問題太籠統了,一般從幾個方面,一是總的分析,二是找到一個突破口進行深度解析,三是提出意見和建議 。
求法律案例分析論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數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 , 男,17歲 。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 。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 。為了籌集路費 , 林某產生盜竊邪念 。2003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 , 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 。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 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 , 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 。2004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 , 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 。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 。”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 。”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 , 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 , 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再之 ,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 , 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
?。ㄒ唬┒暈拮鎩⑶瀾僮錚ㄎ此歟┑乃痙ㄈ隙?br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 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規定 。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 處…… 。”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 ,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 , 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 , 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 , 情節嚴重 , 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 , 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ǘ┍景溉隙ū桓嬡朔蓋瀾僮錚ㄎ此歟灰巳隙ū桓嬡宋拮?。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 , 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 。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 , 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 , 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 。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 , 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 , 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 , 遭到抵抗或呼喊 , 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 , 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 , 是一般主體 。一般搶劫罪 , 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 。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 , 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
轉化型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 , 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 , 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 , 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饈鞘侵阜缸鋟腫郵凳┓缸锏南殖 。晃迨欠缸鐨災剩?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 , 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 。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 。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 其情節嚴重、危害大 , 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 , 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 。這是本案的關鍵點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 。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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