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相對性的評判訴求
如前所述 , 道德相對主義是一種以道德相對性現象作為事實基礎直接提出的應然性價值理念 。 也是由于這個緣故 , 許多人覺得在道德維度上很難接受道德相對主義的同時 , 又往往在認知維度上認為它是一種有根有據的觀點 。 相比之下 , 反對者的觀點卻難以解釋道德相對性的事實 , 因而缺乏實然性的支撐 。 要消除這個誤解 , 關鍵同樣在于把實然性的認知描述與應然性的評判訴求區分開 。
例如 , “規范性道德相對主義”通常主張 , 道德正當性的標準及其約束力“應當”分別按照不同文化的原則規范來確定(11)參見徐向東:《自我、他人與道德——道德哲學導論》上冊 , 第45頁 。。 不難看出 , 這種理念承認了道德相對性的事實:不同文化的道德生活“有”不同的原則規范 , 分別構成了它們評判各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正當、應當認同還是拒斥的標準 。 在這個范圍內(也僅僅在這個范圍內) , 它與前文討論的關于道德相對性現象的純認知描述是根本一致的 , 因此可以說擁有無可否認的事實基礎 。 不過 , 要是因此斷言 , 這種理念在非認知的道德領域也是無可否認的“真理” , 就忽視了其中關鍵的“應當”二字與實然描述中的“是(有)”字之間的微妙差異了:如果說道德相對性的實然描述只是在認知維度上指認了不同文化“有”不同的道德標準 , 分別在各自的生活方式中實際發揮著評判效應 , 那道德相對主義的應然理念則試圖強調 , 我們“應當”承認所有這些標準的評判效應在道德維度上都是可以接受甚至必須認同的 , 因而等于是針對道德相對性的現象提出了富于肯定意蘊的非認知評判訴求 。 這就涉及到了休謨早已提出、西方學界卻一直找不到答案的能不能從“是(事實)”推出“應當(價值)”的重要問題 。
由于休謨只用了幾百個字提出這個質疑 , 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12)休謨:《人性論》 , 關文運譯 , 北京:商務印書館 , 1980年 , 第509-510頁 。, 兩百年來西方學界對這個問題一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 甚至陷入了割裂事實與價值的二元對立架構 , 妨礙了對于許多難題的理論解答 。 在筆者看來 , 倘若把“事實”理解成“存在的東西” , 把“價值”理解成“對人具有的意義效應” , 那就只有“需要”才能構成從前者推出后者的必經橋梁了:任何存在的東西對人具有的意義效應 , 都取決于它們是不是能夠滿足人們的有關需要 , 亦即凡是有助于人們滿足需要的東西就有積極正面的善好價值 , 凡是有礙于人們滿足需要的東西則有消極負面的惡壞價值(13)參見劉清平:《人是有需要的存在者——人生哲學的第一命題》 , 《南京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 。。 從這個角度看 , 道德相對主義者在從道德相對性的事實描述推出自己倡導的價值理念的過程中 , 實際上已經自發地引入了某種特定的道德需要 , 并且據此得出了與實然性認知描述內在有別的應然性評判訴求:我們不僅“應當”在認知維度上承認道德相對性的事實(這種“應當”是源自求知欲或好奇心的認知需要的) , 而且還“應當”在道德維度上承認異質文化的評判標準在現實生活中的正當性 , 因為我們“需要”在這個維度上一視同仁地對待各種不同的道德標準 , 主張它們都有評判行為是否正當的終極效應 , 彼此間并無高低優劣之別 , “不可”把自己看重的道德標準凌駕于異質文化的道德標準之上 。 比方說 , 我們不僅“應當”在認知維度上承認某些文化中存在殺嬰棄老等事實 , 而且還“應當”在道德維度上承認 , 這類倫理習俗如同我們文化中尊老愛幼的倫理習俗一樣都是正當的 , 從而通過尊重區別、寬容異質的途徑 , 尋求不同文化的和諧共處、平等交流 , “不可”依據我們自己的道德標準 , 譴責、懲罰和否定這類讓我們感到反感甚至義憤的異質習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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