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師招聘備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教師|教師招聘備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2021年3月1日《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出臺 , 健全了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 , 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 , 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 , 共同營造了良好教育生態 。 與此同時整個教師招聘的備考過程中同學們更應注重新頒布法條的考查和理解 。
本文就《規則》常考知識點簡要分析 。 教育懲戒規則這部分知識點在法律法規中相對考試概率較低 , 同學們重點以客觀題的形式來備考 , 高頻出題點集中在幾個重點法條 , 因此需要我們就部分知識點進行識記 。 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梳理一下這部分的常考知識點 。
一、時間類信息
【教育法頒布和施行時間】
《規則》已經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剖析:此處主要做單選題、判斷題形式備考 , 識記即可 。
二、重要法條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 適用本規則 。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 , 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 , 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 , 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
【第三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 , 依法履行職責 , 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 , 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 , 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 , 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 , 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 , 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
【第五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 , 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 , 明確學生行為規范 , 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 , 確有必要的 , 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 , 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 , 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 , 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 , 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 , 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 , 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 , 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 , 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
【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 , 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 , 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 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