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遵循慣例的道德( 二 )


要弄清楚上述觀點的具體意思 , 以及其現實意義 , 首先要明白薩格登探究的社會制度到底是指什么 。
制度(institution) , 博弈論制度分析中更偏好使用“慣例”(convention)一詞 , 用薩格登的話來說 , 就是:“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穩定均衡的博弈中任意一個穩定均衡 。 ”
如果諸位讀者缺乏相應理論背景知識 , 那么這句看似很簡潔的話就非常難以理解 。 所以我們還是用一個例子來解釋 。
假設這樣的場景:你和我行走在一個狹窄的通道中 , 寬度剛好只能容我們兩人并排通過;此時倘若我們兩人都選擇靠左走或者靠右走 , 就能順利通過 , 否則就會相撞;但是如果你我并不知道對方會如何選擇 , 那么應當如何選擇?
用博弈論的話語來說 , 這是一個典型的協調問題的場景 。 生活在社會中 , 我們的行為會相互影響 , 這些影響中最為常見的一類就是協調問題:道路交通、交易場合、服飾裝扮、貨幣(交易媒介)以及語言等 , 都是協調問題 。 協調問題的解決是社會秩序確立的第一步 。
那么如何解決呢?
解決這類問題的第一個必要條件是:行為人需要做出符合他人預期的行為 。 如果我預期你靠右走 , 那么我應該靠右走;但是只有當你也預期我會靠右走的時候 , 你才會靠右走 。 簡言之:一致的預期導致行為人做出彼此利益相符的行為 , 從而解決協調問題 。
然而一致的預期如何形成?薩格登引入了博弈的“非對稱性質” , 即我意識到你和我的不同 。 這種不同可能是實質性的 , 比如性別差異、年齡差異、高矮胖瘦;也可能僅僅是標識性質的 , 我給所有其他人貼上一個標簽——“對手” , 以此表明我和他人不一樣 。 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變化卻能夠產生實質性的差別 。 當個人無法將自己與群體區分開來時 , 觀察到的是一種混同狀態:我意識到每次發生交通博弈時 , 人們時而靠右走時而靠左走;但是我并不清楚哪些人會靠右哪些人會靠左 。 這時我們的行為不會穩定于任何一種特定的模式 , 也就是說這時不存在制度 。
一旦個人能夠意識到自己或他人的特殊性 , 他就能將特定的人和特定的行為關聯起來——“與我不同的”其他人經常選擇靠右走 , 那么我也最好選擇靠右 。 這樣 , 人們的行為就會漸漸地趨向于某種固定的行為模式 , 協調問題得以解決;同時 , “靠右走”成為道路交通的一種制度 。
但是要注意 , “靠右走”可以成為制度 , “靠左走”也可以 , 甚至還有可能存在一種“相機抉擇”——我在我們彼此相互接近的過程中決定靠右或是靠左 。 這些可能性在博弈模型中都是均衡 , 最終哪一個均衡成為實際可行的制度 , 還要取決于哪一種非對稱性質被多數人識別出來 。 但是不管怎樣 , 這時候我們都可以說制度是“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穩定均衡的博弈中任意一個穩定均衡” 。 或者直白點說 , 制度是我們的行為穩定于某種特定的模式 。
之所以強調制度是多個博弈均衡中的某一個 , 是因為還有其他方式能夠導致固定的行為模式之生成 , 最典型的就是先天遺傳和后天教化 。 基因遺傳會決定許多生物性特征 , 那么這些生物本能是不是制度 , 比如公雞打鳴的行為?同樣 , 運動員反復訓練 , 使得他們具有了特定的行為特征 , 這算不算制度?在博弈中 , 存在那些具有唯一均衡的博弈 , 比如著名的“囚徒困境” , 相互背叛是唯一的最優選擇 , 那么“背叛”是不是制度?
當然不是 。 制度是人們選擇的結果 , 而不是來自生物遺傳或者外在力量的強制 。 這就是自發秩序的本義 , “這是人類行為的結果 , 而非人們有意這么做” 。 在薩格登教授看來 , 我們對于社會制度最大的誤識之一 , 就是常常將制度看作政府的創造 。 事實是 , 如果政府想讓自己頒布的政策行之有效 , 它也必須尊重自發秩序的力量:因為每個人都有自主選擇的欲求和能力 。